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(108/03/22 修正)
一、本要點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十七、經本部核准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及其產品,由專業機構登載於網
        站,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,亦同。